法官判后答疑释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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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落实 “三项承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裁判公信力,减少当事人因裁判说理不透等原因而引起的上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法官判后答疑释理,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存有疑问,初次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依一定程序给予必要释明,促使其服判息诉的制度。 第二条 法官判后答疑释理是案件审判庭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裁判后的一项后续工作。法官应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文明性原则,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疑问作耐心细致的解答,不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敷衍应付。 第三条 法官判后答疑释理分为宣判答疑释理与申诉(信访)答疑释理两个阶段;口头答疑释理与书面答疑释理两种形式;坚持谁裁判谁答疑释理与保守审判秘密两项原则。 二、宣判答疑释理 第四条 宣判答疑释理,是指审判组织在宣告法院裁判结果后,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详细说明,使其理解裁判内容。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的,宣判法官应当向其阐明裁判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第五条 对委托宣判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有明显不稳定因素的,受委托宣判的法官应当即时向本庭领导反馈情况。 第六条 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在裁判文书末页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内容。 第七条 宣判答疑释理内容应记入宣判笔录。 三、申诉(信访)答疑释理 第八条 申诉(信访)答疑释理,是指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组织对当事人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一次申诉或情况反映,应当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促使其服判息诉。 第九条 立案庭在院长接待日或日常接待来访当事人或处理来信申诉过程中,对由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案件的当事人在二年内首次提出申诉的,需该案承办法官出面答疑释理的,应通知其到接待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应即时到接待地点答疑释理,不得推诿、拖延;如遇开庭、出差等特殊情况的,由立案庭约定时间安排案件承办法官对当事人答疑释理。 第十条 主审法官的意见与合议庭意见、审委会决议不一致的,由案件承办庭庭长负责组织判后答疑释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判后答疑释理。 第十一条 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接待法官要心平气和、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裁判中的法律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或理解有歧义的,接待法官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阐明,使其知晓法律术语的真正含义。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法院认定事实有异议的,接待法官应向其阐明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和法院质证、认证的合法性。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未予采信的,法官应向其解释不予采信的理由。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有异议的,接待法官应向其说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阐释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及与本案客观事实的关联性,消除其在法律理解上的障碍。 第十五条 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答疑释理工作,要着重对案件的疑难、新颖之处具体剖析、认真解释,帮助当事人认识判决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的公正性。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主要包括: 1.双方证据证明力相当,难以取舍,法官综合各种因素判断证据的; 2.在裁判中运用法律推理方法的,如适用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或民事诉讼中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裁判案件的; 3.法律无明文规定,运用相关法学原理裁判的; 4.运用新颁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新内容作为法律依据的。 第十六条 裁定不属法院主管范围的案件,接待法官应在答疑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诉讼方式使用不当的,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方法。 第十七条 在判后答疑释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影响裁判结果,但裁判文书存在文字、数字打印错误等形式上的瑕疵,接待法官应虚心接受当事人的批评,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事人讲明该瑕疵不影响裁判的最终结果。 第十八条 在判后答疑释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接待法官应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给立案庭。 第十九条 各案件承办庭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发现涉及社会稳定、当事人众多、当事人情绪偏激、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要有政治敏锐性,及时反馈立案庭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接待法官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做好申诉(信访)答疑释理笔录,笔录原件应移交立案庭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第一次申诉或反映的情况,需要作出书面答复的,案件审判庭法官应当在立案庭移交材料后的15日内作出书面信访答复函,统一交由立案庭回复。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官判后答疑释理后仍有异议,继续来访来信的,立案庭应当按申诉或申请再审程序处理。 四、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 法官判后答疑释理制度的责任分配以分级负责为基础,实行院分解到庭、庭落实到人。承办法官已经调离法院的,由庭长落实到合议庭其他成员或本庭其他人员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法官负责案件的判后答疑释理工作,审判长对合议庭案件的判后答疑释理负有监督职责,庭长对本庭案件的判后答疑释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