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明 上 访 守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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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省《信访条例》和逐级上访制度规定,做到依法有序上访。 二、文明上访,做到不讲脏话、粗话,不威胁、侮辱信访工作人员。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诽谤他人。 四、自觉遵守上访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到指定场所反映情况,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五、多人反映共同意见时,按《信访条例》规定,主动及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六、接待结束后,及时离开接待场所,不借故滞留、无理纠缠和吵闹。 七、爱护公共财产,讲究公共卫生,不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务,不乱丢果壳和烟蒂。 八、不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到接待场所,已带入的要做好监护工作。 九、自觉接受接待同志地指挥,不得妨碍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的进行。 以上规定信访人必须遵守,如违反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